意大利行政法案例:损害赔偿请求的驳回

作者:弗姆2025年05月30日
意大利行政法案例:损害赔偿请求的驳回

“尽管该行为的非法性可以被2014年已经采取的自我撤销措施所证实,但这还不够(与申请人的意愿相反)来支持所主张的赔偿要求,在本案中,假设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不存在”。

 

拉齐奥大区行政法院的法官们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他们驳回了一家公司提出的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该请求针对的是海关和垄断管理局取消其在RIES名单上的登记,“其前提是,该公司未能满足该登记所需的条件,这是错误的,指控该公司从事由另一家与该公司不同且独立运营的企业进行的赌博活动,该企业运营的区域与该公司占用的场所相邻,但并不相通,且有独立的入口和门牌号”。

 

“事实上,关于公共行政部门的责任,已经一致认为,民法典第2043条所指的损害的不公正不能被视为存在于事实本身,仅仅是由于行政职能的行使(或未行使)的非法性,实际上,法官必须确定是否存在可归属于公共行政部门行为的损害事件,该事件可被定义为不公正,并且在因果关系方面,可归属于公共行政部门,并可在主观方面归属于故意或过失(就此而言,例如,国务委员会,第五庭,2013年5月2日判决,第2388号)”,判决书写道。

在本案中,合议庭观察到,“关于该违法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的客观要件,没有任何程序证据,关于与申请人拥有的四十台游戏设备相关的推定实际损失,也没有这些设备的断开连接,也没有因破坏印章以取出智能卡(这一情况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以及它们随后的最终报废,仅仅提供2014年3月一辆货车的租赁发票,并不能证明其用于将这些机器运送到仓库”。

同样,关于这笔损失,该公司甚至没有提供关于相关运营授权证书退还的初步证据,事实上,在文件中找不到任何相关的信件证明。

对于因申请人公司业务中断两周而造成的利润损失(超过一百万欧元)来说,情况也是如此,考虑到损害事件——即从2014年4月开始的收入损失——与管理局的行为(非法从RIES名单中删除)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明确的证据。

至于主观要件,也没有证据表明管理局未能履行其良好的管理、专业知识和勤勉的义务,这些义务应始终指导行政行为,特别是合议庭观察到,申请人实质上参与了自身的原因,即没有发现管理局向其发送的程序启动通知,也没有启动所有可供其使用的程序工具,包括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实际上从未在文件中提出——能够立即暂停取消措施的效力。

事实上,这种情况有助于排除因金钱等价物而获得损害赔偿的认可,这符合行政诉讼法第30条第3款的最后一句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在确定赔偿时,法官评估所有事实情况和当事人的行为,并在任何情况下排除使用正常谨慎行为本可以避免的损害赔偿,即使通过尝试实施提供的保护工具”,因此,不可能允许对申请人自己(至少部分)促成的损害进行补救,因为未能启动可用的保护工具。

事实上,假设申请方及时申请暂停取消措施,它很可能至少可以限制据称由于业务暂停而造成的损害的折射(就此而言,国务委员会,第五庭,2016年第39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