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延迟缴纳不一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未按时缴纳原本应归国家所有的款项的情况下,不一定——仅凭这一点——就构成挪用公款罪,即使这笔钱在警告规定的期限之后缴纳了”。
这是在判决书中读到的内容,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在没有发回重审的情况下撤销了判决,因为事实不存在——萨莱诺上诉法院(Corte d'Appello di Salerno)维持了瓦洛·德拉卢卡尼亚法院(Tribunale di Vallo della Lucania)对一家彩票接收站的负责人以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14条)的定罪,“因为她挪用了通过赌博总共收取了将近5万欧元,由于她在根据海关和垄断局颁发的行政特许权进行的业务中拥有这笔钱,用于收集彩票游戏的服务,但她没有缴纳这笔钱”。
最高法院的法官们记得,“因为存在刑法第314条所指的罪行,实际上,从公共机构的支配中提取‘标的物’必须持续一段合理的时间,而且无论如何也应足以明确地表明行为人的‘挪用’态度,只有这种不法行为——再次强调——才能证明该案例中预期的制裁的严重性。另一方面,即使仅仅是延迟缴纳,本身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合法的判例也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例如在前面提到的第6部门,2019年11月19日的第5233号判决中(其中——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挪用公款罪被认定,因为行为人将钱流入了以他自己的名义开设的账户,而不是专门用于此的账户),或者在第6部门,2021年2月2日的第16786号判决,Conte,Rv. 281335,在其动机中,正是基于刚才提到的先例,它肯定,同样‘关于挪用公款罪,公证人以税款名义收取的款项未上缴国库,挪用公款罪并非因仅仅延迟履行而发生,而是在确定了占有权的确定性转变时发生,当公职人员对事物进行支配行为时,表达或暗示着将其视为自己的意愿,这种行为不一定被认为是未遵守履行期限所固有的’”。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下级法院的判决没有报告接收站负责人挪用公款的事实,因此也没有报告挪用公款罪的实施。相反,从他们的阅读中可以看出,从证据结果来看,她因健康原因离开了工作一段时间,因此,只是延迟了缴纳应缴款项,尽管超过了通知期限。也不能同意二审法官的说法,即这种推论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由于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接收站的负责人本可以/应该指示她的丈夫立即付款。如果这样辩论,实际上,最终将以一种既隐蔽又不可接受的方式,将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