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感荷官:意大利税务局关于游戏充值卡税务处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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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为了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税时间点也应确定在持卡人通过支付相关对价和/或使用在上述物理载体中记入的可消费信用额度来完成游戏之时。因此,充值卡片的时间点与收入无关,这仅仅是一种财务操作。
如果未在信用额度到期前(自充值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可消费信用额度,则这些款项将根据《统一所得税法》第88条的规定,作为一项积极的盈余计入收入”。
税务局如此回应了一家娱乐设备运营商的询问,该运营商希望向其客户提供除传统的通过在游戏设备中插入硬币进行支付的游戏方式外,还可以通过预付卡和/或游戏卡进行游戏。
该询问的对象是就通过配备特定设备的机器向卡片充值可消费信用额度的操作,在增值税和直接税方面的处理。
“在所审查的案例中,根据申请人在原始申请中,特别是补充文件提交时提交的说明,可以看出,玩家客户在出示卡片时——通过电子钱包虚拟充值,随后将信用额度转移到实体载体上——有权在所有配备特定设备的合法游戏设备上进行游戏”,税务局在答复中写道。
“换句话说,安装了娱乐设备的场所经营者有义务允许实体载体(即卡片)的持有人,将可消费信用额度转移到卡片上,进行游戏,并在游戏时收取卡片上充值的信用额度作为对价,这些信用额度可在每次充值到期前使用,期限为自充值之日起12个月。
因此,充值卡片的行为,以各种方式进行,导致经营者有义务接受转移到实体载体上的可消费信用额度作为在特定娱乐设备上进行游戏的对价,在增值税方面,一般等同于申请公司根据1972年第633号总统令第6条之二发布的应税凭证。
然而,正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所显示的那样,上述充值并不能专门用于根据上述说明进行“相同性质、质量或数量”的游戏,因为它们旨在购买用于使用不同类型的配备适当设备的机器进行游戏的游戏,其最低游戏额度将因游戏而异。
因此,我们认为,在增值税方面,充值卡片应被归类为发行应税凭证,其具有《统一所得税法》第6条之四所述的多用途凭证的特征,因此,将上述充值转移到载体上,不会导致发行人和/或设备经营者承担与使用所讨论的合法游戏设备进行的游戏相关的任何应税凭证的认证义务。换句话说,根据《第633号总统令》第6条之四,将信用额度充值到实体卡上的操作定性为发行多用途应税凭证,由此得出: 就增值税而言,收集游戏的操作的时间点将与持卡人通过支付相关对价和/或使用在上述物理载体中记入的可消费信用额度来购买游戏的时间点一致; 如果未在信用额度到期前(自充值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可消费信用额度,申请人不得对上述款项征收增值税,因为这些款项不构成《第633号总统令》第1条规定的任何服务提供和/或货物转让的对价。
关于为所得税的目的提出的问题,我们强调,1986年12月22日第917号总统令(《统一所得税法》)第109条第2款第b项规定“……服务提供的对价被视为已收到,服务获取费用被视为已产生,以服务完成之日为准,或根据租赁、贷款、保险和其他合同,这些合同会产生定期对价,以对价到期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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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家在游戏设备上进行游戏,并使用卡片上的信用额度作为对价。这种虚拟与现实的结合,正是娱乐业的魅力所在。在这样的环境中,**性感荷官** 熟练地操作着游戏,使得游戏过程更为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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